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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小型微利企业界定标准是在内外资企业“两法合并”时确定的。这一标准借鉴了国际经验,也与相关部门和进行了研究,同时,还考虑了税收收入和企业利益等因素。这次出台的优惠政策以这一标准为基础,能较好的体现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支持力度的政策导向。
其次,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已做出了明确规定,各级税务征管机关只需在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中,根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界定即可。这样,该项优惠政策无需制定新的认定标准,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操作。
此外,现行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推动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考虑到目前国内外经济环境比较复杂,小微企业面临的困难也比较大,需要进一步给予政策支持。因此,将优惠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体现了继续加大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的精神,也进一步降低了小微企业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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